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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測認證

    玩具指令-2009/48/EC

    一 、玩具CE認證的目的

    1.確保在歐盟市場上放置3歲以下兒童玩具對於小零件和重金屬是安全的;

    2.收集市場監督方麵的最佳做法技巧經驗 ,包括聯合檢測 ,促進市場監督與海關部門的合作 ;

    3.使用X射線熒光(XRF)設備篩選玩具重金屬的收益和分享經驗 。

    二 、玩具CE認證範圍

    1.本指令適用於14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產品(以下簡稱玩具) ,無論是否專門設計使用 。

    2.本指令不適用於以下玩具 :

    a)遊樂場設備供公眾使用 ;

    b)自動遊戲機 ,不論投幣與否 ,供公眾使用 ;

    c)裝有內燃機的玩具汽車;

    d)玩具蒸汽機;

    e)吊索彈射器 。

    三 、玩具CE認證流程

    1.申請商提出口頭或書麵的初步申請 。

    2.申請人填寫CE申請表 ,將申請表,產品使用說明書和技術文件一並提供給實驗室 。

    3.實驗室根據產品信息確定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並報價 。

    4.申請人確認報價 ,並將測試樣品提供給實驗室 。

    5.實驗室開始測試 ,如果測試通過 ,實驗室提供測試報告給認證機構並申請CE證書 。

    6.認證機構頒發CE證書 ,實驗室提供CE證書和測試報告給申請商 。

    四 、玩具貼上CE標誌

    1.一旦成功完成玩具測試必要的步驟,商標必須貼在產品上 。

    2.標記必須以可視和清晰的方式放置在玩具 ,固定標簽或包裝上 。如果由於產品的尺寸不可能 ,CE標誌可以替代地貼在標簽或

    附帶的傳單上 。如果CE標誌從包裝外部看不到 ,則應至少貼在包裝上 。CE標誌由首字母“CE”組成 ,采取以下形式 :

    EN71測試共11部分 ,一般做前三部分 。


    EN71-1 ,物理和機械性能測試 ,主要包括銳利邊緣 、拉力 、壓力測試等 。

    EN71-2 ,阻燃測試 ,主要包括玩具的燃燒速度 ,涉及到毛絨玩具 、絲織品玩具和戴在頭上的玩具等 。

    EN71-3 ,八大重金屬溶出 ,八大重金屬包括銻 、砷 、鋇 、鎘、鉻 、鉛 、汞 、錫 。

    EN71共11個部分 :

    EN71-1  機械性物理性測試

    EN71-2  易燃性測試

    EN71-3  某些元素的轉移

    EN71-4  化學和有關活動用的試驗裝置

    EN71-5  化學玩具(試驗裝置除外)

    EN71-6  年齡標誌的圖形表示

    EN71-7  指畫顏料的要

    EN71-8  供戶內和戶外家庭娛樂用的搖擺 、滑動和類似玩具

    EN71-9  玩具中有機化合物通用要求

    EN71-10  有機化合物的樣品製備和提取

    EN71-11  有機化合物的分析方法



    為適應歐盟新立法框架(New Legislative Framework ,NLF) ,2009年6月30日 ,歐盟官方期刊公布了新版本的玩具指令2009/48/EC ,用以替換原有的玩具指令88/378/EEC 。

    新指令必須在2011年1月20日之前由歐盟成員國轉變為本國法律 ,並自2011年7月20日起適用 。化學安全要求自2013年7月20日起適用 。

    玩具新指令的目的是提高玩具的安全性 ,並改善指令實施的效率 。

    玩具的定義 :設計為或預定為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中使用的產品 ,無論是否為專用產品。即包括某些肯定不是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中使用但是極有可能被兒童用來玩耍的產品 。


    下列產品不屬於玩具指令範圍 :

    1. 用於節日或慶典的裝飾性物品 ;

    2. 供人收藏的產品 ,前提是該產品或其包裝上附有清晰可見 、易於辨識的標誌 ,說明供 14 歲以上藏家使用 。 該類別的例子有 :

    (a)按比例縮小的精細模型 ;

    (b)按比例縮小的精細模型的組裝工具包 ;

    (c) 民族玩偶和裝飾玩偶及其他類似物品 ;

    (d) 玩具的曆史複製品 ;

    (e)真實武器的******品 ;

    3. 運動器材 ,包括供 20 公斤以上兒童使用的輪式溜冰鞋 、單排輪滑鞋 、滑板等 ;

    4. 坐墊最高位置超過 435 毫米的自行車 ,上述高度的測量方法為 :從地麵至座

    位頂部表麵的垂直距離 ,座位應水平放置,坐墊柱置於最低接入標記處 。

    5. 踏板車以及其它用作運動或是預定用於在公路或公共道路上行駛的交通工具 ;

    6. 用於在公路 、公共道路 、人行道上行駛的電動車 ;

    7. 用於深水區的水上運動器材 、兒童學習遊泳使用的遊泳坐墊 、遊泳輔助用具

    等 ;

    8. 500 塊以上的拚圖板 ;

    9. 除水(手)槍以外的壓縮空氣(手)槍及射程超過 120 厘米的箭弓 ;

    10. 非專門為玩具設計的鞭炮 、****** ;

    11. 使用了尖頭彈射物的產品和遊戲 ,如帶有金屬尖頭的飛鏢等 ;

    12. 功能性教育產品 ,如電爐 、熨鬥或其它在高於 24 伏的額定電壓下工作的功

    能性產品 ,僅適用於在成人監督下的教學目的 ;

    13. 在學校或其它成年指導者監督下教學環境中使用的教育產品 ,如科學器材 ;

    14. 電子設備 ,如用於進入交互軟件及其相聯外設的個人電腦和遊戲機 ,除非

    該電子設備或其相聯外設是專門針對兒童設計和使用 ,其自身具有遊戲價值 ,

    如專門設計的個人電腦 、鍵盤 、操縱杆或方向盤等 ;

    15. 用於娛樂休閑的互動軟件 ,如電腦遊戲以及其存儲介質 ,如 CD 等 ;

    16. 嬰兒安慰用品 ;

    17. 孩童趣味燈具 ;

    18. 玩具用電氣變壓器 。

    19. 非兒童遊戲用途的服飾配件 。

    提出了嚴格的化學性能安全要求 :

    玩具化學安全性要求的加強是新指令最主要的變化 ,新指令中對可遷移元素的限製從8種增加 到了19種 。並首次引入針對玩具中CMR(致癌 、致基因突變或致生殖毒性)物質的特別條款 ,增加禁止使用某些易引起過敏的芳香劑 。明確提出玩具材料中的化 學成分必須與歐盟關於危險物質分類 、包裝和標簽法規(67/548/EEC 、1999/45/EC 、以及條例No 1272/2008)相一致的要求 ,具體內容主要有 :

    (1) 遷移元素限製種類大幅增加 、限量大幅降低

    遷移元素限製由以前8種增加到19種 ,新增了鋁 、硼 、鈷 、銅 、錳 、鎳 、錫、鍶和鋅等九種遷移元素的限製 。

    對於遷移元素鉻的限製,舊指令隻要求限製總鉻 ,並不分價態 ;新指令要求對三價鉻和六價鉻分別進行限製 ;對於錫元素的限製 ,除無機錫外 ,還對有機錫進行了限製 。

    舊指令針對所有材料基本是統一限量 ,新指令對玩具材料將按“幹燥 、易碎 、粉狀或易彎的玩具材料” 、“液態或粘性玩具材料” 、以及“刮漆玩具材料”分別設定高低不同的限量要求 。

    (2) 新指令首次提出禁止玩具中使用66種過敏性香味劑

    新指令增加了55種禁用致敏性香味劑 ,以及11種含量超0.01%時需要進行標識的過敏性芳香劑 。而88/378/EEC指令中則沒有明確的禁止有機化合物 。

    機械 、物理和衛生性能部分的變化 :

    (1) 窒息危險 :88/378/EEC指令主要是針對3歲以下兒童而製定禁止出現小部件以避免引起吞食窒息危險 ,新指令在此基礎上要求所有兒童使用的口動玩具也 不能含有小部件。此外 ,88/378/EEC隻是對體外(external airway)窒息的風險進行了規定 ,如遮住口鼻導致的窒息 ;新指令將其擴展到體內(internal airway)窒息 ,如帶有吸盤的玩具所導致的窒息 。

    (2) 玩具食品 :新指令增加對玩具內食品的要求 :i)此類玩具******時 ,食品應當與玩具附件分開包裝 ;ii)包裝本身不應是小部件 ;iii)嚴格禁止與食品緊緊連為一體的玩具 。

    (3) 一般安全要求 :新目前歐盟對於玩具的通用安全要求是指要考慮到“正常使用”和“按可預見方式使用”情況下導致的風險 ,隨著科技進步和玩具種類的增多 ,出現 了一些沒有被現有標準所覆蓋的風險 ,最近的一個例子是強磁鐵玩具所導致的風險 。因此 ,指令要求製造商在設計玩具時 ,應考慮到在“按不可預見方式使用”情況 下所導致的風險 ,以進一步提高玩具安全性 。

    (4) 衛生要求 :新指令強調對玩具清潔和衛生方麵的要求 ,對設計給三歲以下兒童使用的毛絨玩具 ,在洗滌後仍應滿足安全要求 。

    警告標識和製造商責任 :

    (1) 警告標識

    目前玩具指令就要求玩具必須正確進行警告標識以減少使用中的風險 。提案則對現有標識條款 進行了補充 ,要求在產品上正確標識使用者的限製條件 ,如最小和最大年齡要求 、使用者的能力要求 、最大或最低體重要求 ,以及是否需要成人監督等 。此外 ,產品 在進行******時必須聲明其使用者的最小和最大年齡 。對於警告標識的具體實施細則 ,歐盟將同各成員國監管機構和利益相關者合作 ,出台一份指南文件 。

    (2) 製造商責任

    新指令要求對所提供的產品技術檔案中要包括產品的危害分析 ,即製造商在將玩具投放市場之 前 ,必須分析玩具在化學 、物理 、機械 、電氣 、易燃性 、衛生和輻射等方麵的危害 ,並評估使用者接觸這些危害的可能性 ;要按照指令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進行評 定 ;在玩具或包裝或附帶的資料上標注型號 、批次等 ,以便追蹤 ;進口商或分銷商使用自有商標或對玩具做過改裝後要承擔製造商的責任。

    (3) 對進口商和分銷商要求

    新指令要求進口商和分銷商逐級檢查 ,包括 :進口商應檢查製造商是否符合有關要求 ,如是否 有技術檔案 、是否進行過合格評定程序 ,需要時可隨機抽樣檢驗 ;合格標誌 ,如將進口商名稱打在玩具或包裝上 ,以便聯絡 ;保證玩具上的說明書或其他資料是用消 費者能理解的語言書寫 ;保證在玩具運輸或貯存過程仍然符合要求等 。

    玩具指令的協調標準 :